三、印制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在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經過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廠家中選擇印制廠家(2013年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廠家附后),商定印制價格,并自行結算發票印制費用。
四、冠名發票實物的配送方式由納稅人與發票印制廠家商定。冠名發票實物配送完成后,發票印制廠家應當與納稅人辦理簽收手續,并將驗收清單報市州國家稅務局備案。
總機構集中印制冠名發票的,發票實物配送完成后,發票印制廠家應將各分支機構簽收的明細驗收清單送交總機構匯總簽收。明細驗收清單一式三聯,一聯由發票印制廠家留存,一聯交總機構留存,一聯報市州國家稅務局備案。匯總驗收清單一式三聯,一聯由發票印制廠家留存,一聯由總機構留存,一聯由總機構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五、印制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定期報告冠名發票領、用、存情況。再次印制冠名發票前,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冠名發票驗舊手續。
總機構集中印制冠名發票的,應當按年向省國家稅務局報告冠名發票印制、發放和結存情況。
六、納稅人使用自有開票系統開具冠名發票的,應當將自有開票系統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七、在同一市州范圍內跨縣(市)區經營,實行統一核算、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納稅人需要印制統一式樣冠名發票的,由總機構到市州國家稅務局辦理。
八、本公告自2014年4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冠名發票印制情況表》
2.《總分支機構冠名發票分配計劃表》
3.《2013年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廠家及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