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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5]201號 外國企業提供傳輸信息資料服務稅收處理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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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提供傳輸信息資料服務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5-11-07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5]201號 近來一些地區稅務機關及企業反映,一些外國企業、機構(如英國路透社)同中國境內用戶簽訂協議,將其在境外收集、編輯的各種信息資料(如外匯牌價、股票行情等),從境外傳輸給中國境內用戶。中國境內用戶通過這些外國公司、機構無償安裝在中國境內的終端顯示設備及程序,隨時閱讀自己所需的有關信息資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訂閱費。外國企業、機構委托其他企業對其終端顯示設備進行安裝、維修、維護。對外國企業、機構從事這項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外國公司、企業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是在我國境外收集、編輯、處理的,信息的傳輸是通過設在用戶的終端顯示設備進行的,且由用戶自己進行具體操作,因此,此項經營活動在我國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法規的經營機構、場所。并且,由于這些信息資料是社會公開的,不涉及到外國公司、機構專有技術或商業情報的使用權轉讓問題,不屬于稅法第十九條法規的預提所得稅征收范圍。 因此,外國企業、機構從事上述提供信息業務活動所收取的信息訂閱費用,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根據現行我國稅法法規的原則,在我國不予征收所得稅。在訂閱費以外收取終端顯示設備租金的,應就此項租金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其他企業在我國境內對上述外國企業、機構的終端顯示設備進行的安裝、維修、維護等勞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屬于在我國設有營業場所取得的業務收入,應當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征收有關稅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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