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豫財稅政[2011]81號 2011.12.12
各省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鄭州新區國家稅務局,省地稅直屬各單位,有關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稅和營業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進行調整。
其中,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調整為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調整為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500元。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20000元;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500元。
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