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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 關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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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 2002.5.8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法人資格如何確定的請示》(遼工商[2002]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申請人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登記主管機關吊銷,企業法人資格隨之消亡。 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兩種方式,兩者的法律后果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消亡。注銷登記以企業法人申請為前提,是企業法人的主動行為,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法人資格消亡;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并由登記主管機關在企業檔案上予以載明,不需要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法人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其中,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清算;因違反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主管部門或投資人負有清算責任,應依法組織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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