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之前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但是,部分納稅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未能在規定期限申報抵扣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為解決此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作出明確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或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屬其他原因的,仍不得抵扣。
其中,客觀原因包括: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同時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2012年1月1日前發生的屬客觀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為此,國稅部門特別提醒存在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且2012年1月1日前發生的屬客觀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務必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規定準備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抵扣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