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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2002]55號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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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 2002.9.1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經貿委(經委): 根據國務院有關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精神,為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減輕社會負擔,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制定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統一制定,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六條 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以及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主體工程竣工后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新型墻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核實無誤后,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節征收,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及建設單位承受能力制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詳見附件2。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八條 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也可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一條 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依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繳和入庫。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的2‰比例,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地方預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ㄋ模┌l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ㄎ澹┐魇掷m費; ?。┙浀胤酵壺斦块T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目前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暫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撥付,今后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ǘ┯蓧w材料革新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ㄈ┗窘ㄔO、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ㄋ模┙泬w材料革新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ㄎ澹┴斦块T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虛報使用粘土實心磚面積的,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截留、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負責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至2005年月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月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9]9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件2: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非粘土磚 ?。ㄒ唬┛锥绰蚀笥?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符合國家標準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ㄈY頁巖磚(符合國家標準GB/T5101--1998的技術要求)。 二、建筑砌塊 ?。ㄒ唬┢胀ɑ炷列⌒涂招钠鰤K(符合國家標準GB8239--1997的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15229--1994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T11968--1997的技術要求)。 (四)石膏砌塊(符合行業標準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 三、建筑板材 ?。ㄒ唬┎AЮw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行業標準JC666--1997的技術要求)。 ?。ǘ├w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業標準JC626/T--1996的技術要求)。 ?。ㄈ┱魤杭託饣炷涟澹ǚ蠂覙藴蔊B15762--1995的技術要求)。 (四)輕集料混凝土條板(參照行業標準《住宅內隔墻輕質條板》JC/T3029--1995的技術要求)。 ?。ㄎ澹╀摻z網架水泥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623--1996的技術要求)。 ?。┦鄩Π澹ò埫媸喟?、石膏空心條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國家標準GB/T9775--1999的技術要求);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標準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 (七)金屬面夾芯板(包括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689--1998的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T868--2000的技術要求);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 ?。ò耍秃陷p質夾芯隔墻板、條板(所用板材為以上所列幾種墻板和空心條板,復合板符合建設部 《建筑輕質條板、隔墻板施工及驗收規程》的技術要求。) 四、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工業廢渣、農作物桔桿、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墻體材料產品。 五、預制及現澆混凝土墻體。 六、鋼結構和玻璃幕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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