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國家稅務局總局下發了17號公告,對政策具體管理問題做了明確。《公告》根據上述兩份文件,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
二、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優惠政策規定的標準時應如何處理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企業(或定率征稅企業)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但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三、公告何時實施以及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標準——小微企業稅收概念包括三個標準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孫宏偉>
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