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15]63號 2015-5-21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各片區稽查局: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現就設立市(縣)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舉報中心名稱統一稱謂為“××市(縣)地方稅務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如在南寧稽查局設立的舉報中心稱“南寧市地方稅務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在崇左市地方稅務局設立的舉報中心稱“崇左市地方稅務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南寧市賓陽縣設立的舉報中心稱“賓陽縣地方稅務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
二、各舉報中心牌匾制作統一為豎排排列,規格尺寸應小于同級行政單位牌匾規格。
三、舉報中心設立在片區稽查局的,其設立文件應與當地市地方稅務局會簽。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