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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拆遷補償的房屋應該如何繳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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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地產開發公司由于開發需要,對我住的小區進行拆遷,拆遷之后補償給我一套房地產公司已蓋好的房子,請問是否需要繳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9號)規定,對被拆遷居民通過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補償住房且不需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按建筑成本計算)的,可視同被拆遷房屋與新安置房屋價值相同,免征契稅;對被拆遷居民通過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補償住房且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的,對繳納的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對應的稅率征收契稅。對符合棚戶區改造的拆遷戶按現行棚戶區改造有關契稅優惠政策執行。 提示:2010年1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2010年1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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