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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銷售舊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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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二)項中所稱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納稅人銷售舊貨分別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請問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究竟該如何把握?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辦公桌是按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征稅還是按舊貨征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納稅人銷售舊貨”,主要是指專業從事收購舊貨在銷售的舊貨經營單位。企事業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各種物品例如辦公用品,則不適用舊貨的政策,應按照財稅〔2009〕9號文第二條第(一)項等規定執行。 關聯政策: 1.國稅函[2009]90號 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9號解讀: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適用范圍公布 2. 小水電可按6%征收率繳增值稅 3.增值稅中簡易征收方法總結 下載: xls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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