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教育收費有關涉稅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3312 |
|
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國家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實踐中由于學校性質不同,教育勞務項目多樣,如何判斷是否應該納稅?應該使用何種票據收費等問題存在不同的理解,為此,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做一歸納整理。 一、如何界定提供免稅勞務的學校 教育產業化的發展促使各類學校不斷涌現,但并非所有學校都符合免稅條件,國家僅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文件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和“學歷教育”有明確的界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由上述規定可知,非從事學歷教育的機構或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不免征營業稅。 二、什么是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 財稅[2006]3號規定,“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文件以正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對超過標準的上述6項收費以及除6項之外的其他各種形式的收費,如補課費、跨區費、擇校費、新入學學生的軍訓、飯卡、體檢、保險、住宿和洗澡等費用,都不屬于免稅收費,即使是符合條件的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收取的上述費用,仍然需要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01-12 財稅[20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二、關于“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二)“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托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對公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四)對民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五)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三、關于“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 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四、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五、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4-02-05 財稅[200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教育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1、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與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1、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3、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的土地免征農業稅。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 四、關于關稅 1、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捐贈用品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質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辦理。 2、對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范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 五、取消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01號]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校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征所得稅的規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增加的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享,專項列入財政預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業。應歸中央財政的補償資金,列中央教育專項,用于改善全國特別是農村地區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歸地方財政的補償資金,列省級教育專項,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區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 2、《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提供的應稅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