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九條規定,不動產和建筑業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售給的發票:……
(二)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和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票納稅人須提供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方提供建筑業勞務,其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施工所在地向對方開具由施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售的發票;其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施工所在地向施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企業取得施工方提供的非施工所在地的建筑業發票不符合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施工方提供的非施工所在地的建筑業發票屬于不合法票據,不能計入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