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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忽視國內稅法規定將有稅收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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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于北京舉辦的“跨國投資峰會”上,有關稅務官員表示,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往往忽視我國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以及國內稅法的規定,在居民企業的認定、稅收優惠的理解等諸多方面存在缺陷,為海外投資埋下了稅收隱患。 據新華社報道,在日前于廈門舉辦的2009年海外投資風險管理論壇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項目險管理部總經理譚健介紹,今年上半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105個國家和地區的1016家企業進行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124億美元。其中第二季度投資高達87億美元,同比增長37.6%,環比增長182%。今年上半年中國海外投資明顯呈現出一種前低后高的發展趨勢。 德勤稅務咨詢服務合伙人李曉暉說,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提供了難得的機遇,近年來中國企業外海投資風起云涌,投資目的地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60多個國家和地區。但是不少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時,往往缺乏明確的稅務規劃,特別是忽視了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法的有關規定,使投資面臨不少稅收風險。 國內稅法影響海外投資模式 李曉暉說:“在海外投資過程中,中國稅法會對海外投資架構與運營模式產生很大的影響。只有綜合考慮國內稅法、被投資國稅法以及中國與被投資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的影響,采取適當的投資架構與運營模式,才能獲取好的投資收益。” 李曉暉介紹,國內稅法對海外投資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所得稅上。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大體上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類型。直接投資是指直接到被投資國(地區)投資;間接投資是指中國企業先在一個國家(地區)設立投資公司,再由該公司對目的地國家(地區)進行投資,間接投資比直接投資多了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中間環節。無論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其投資收益都有影響。 首先,需要考慮到海外投資設立的企業是否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一些投資者理所當然地認為,在外國(地區)設立的企業,就是外國(地區)的居民企業,其所得不會在中國產生納稅義務。其實不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設立公司,即使其投資地和經營機構都設在外國(地區),但如果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就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該公司在海外的全部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不了解這一點,到海外投資的中國企業,不僅會面臨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會面臨被投資國政府要求征稅的雙重征稅問題。 因此,為降低海外公司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的風險,避免被雙重征稅,到海外投資的中國企業應特別關注海外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問題。最好采取向海外公司派駐人員進行管理,將其高層管理中心設在中國境外,在境外制定關鍵性決策和相關董事會決議,在中國境外保管公司簽章、會計記錄及賬簿等方式,證明其投資設立的海外公司的實際管理控制機構在中國境外。同時,擔任外國公司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人士還應注意避免成為中國的稅收居民。 其次,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時,還應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這就是“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的規定。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的規定,對采取間接投資方式的企業有很大影響,使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設立的中間控股公司所產生的利潤,有可能需要繳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因為一些企業對外投資時,往往會在巴哈馬、百慕大、開曼、中國香港等低稅率國家或地區設立控股公司,再由該公司對外投資。這種投資方式多數會受到“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的限制,投資利潤在不分配的時候就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海外投資架構的設計還需要考慮中國企業設立的海外企業(尤其是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實際稅負是否低于12.5%,以及將利潤(例如股息和資本利得)保留在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并未對“合理的經營需要”進行明確定義。在實踐中,如果中國企業將其在海外低稅率地區設立的中間控股公司定位為某一地區的投資平臺,例如將毛里求斯公司定位為非洲的投資平臺,將其取得的投資收益用于該區域其他項目的投資,則有可能被稅務局認可為“合理的經營需要”,而無需將利潤分配回中國母公司繳納所得稅。 在直接投資方式下,中國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在當年計入中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未來中國企業退出該投資,則需要在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的當年,就資本利得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該股息和資本利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一定限額內抵免中國企業所得稅。由于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較高,因此從整體稅負以及納稅時間上來看,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會產生比較重的稅務負擔。 在間接投資的方式下,未來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可以暫時保留在海外低稅率國家(地區)的中間控股公司,暫時不分配到中國母公司,并且如果在“合理商業目的”的前提下,中國母公司可以在中間控股公司的層面上將該股息再用于其他海外項目的投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資金高效利用、遞延中國稅納稅義務的目的。在投資東道國所得稅稅率低于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上述方法可以有效改善集團現金流、降低整體稅負。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其投資收益最終要匯回國內,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利息、股息在被投資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往往由中國和被投資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有的稅收協定規定了5%的低稅率,對減輕投資稅負很有好處。此外,我國目前簽訂的稅收協定對消除雙重征稅的規定有所不同,也值得投資者研究和利用。 稅收優惠有“稅收饒讓”配合才能獲得實惠 有關專家介紹,非洲、南美是中國企業主要對外投資地。非洲、南美的發展中國家為吸引投資,制訂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非洲多個國家對采礦、農業等行業提供了減征、免征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蘇丹對某些特定地區的戰略性投資項目,甚至給予10年~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這些國家采取的稅收政策同中國改革開放初期為吸引外資采取的稅收政策很相似。同當時很多外國投資者看重中國稅收優惠一樣,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也很看重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在于,中國企業要真正從這些稅收優惠中獲得實惠,還得有“稅收饒讓”規定的配合。 所謂“稅收饒讓”,是指通過稅收協定、議定書等規定,締約國一方給予對方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方政府予以承認。在投資企業的所得匯回母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視同該優惠所得已按非優惠稅率納稅,已繳納稅款可以抵免。“稅收饒讓”有單邊饒讓和雙邊饒讓兩種。我國同一些發達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規定了單邊饒讓制度,即這些國家承認我國給予對方企業的稅收優惠。隨著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增多,近年來我國同非洲、南美一些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已經引入了雙邊饒讓制度。 比如,今年5月我國同埃塞俄比亞簽署的稅收協定及議定書就規定,“產生于締約國一方的營業利潤,根據該國的法律和規章,在限定期間內被免稅或減稅的,則該營業利潤在該國被減免的稅收應在該營業利潤的受益所有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一方納稅時抵免。”舉例說,中國企業到埃塞俄比亞投資設立企業,該企業按照埃塞俄比亞的稅收法律,享受減免稅優惠,少繳稅100萬元。在該企業的投資所得匯回中國計算納稅時,可抵免的稅額包括因稅收優惠少繳的100萬元。如果沒有“稅收饒讓”的規定,該企業的投資所得匯回中國計算納稅時,因稅收優惠少繳的100萬元不能抵免,實際上就是在埃塞俄比亞享受了稅收優惠,但在中國納稅時得補回來,中國投資者實際上等于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 因此,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利用外國稅收優惠時,要考慮中國和被投資國有沒有稅收協定,稅收協定及議定書中有沒有“稅收饒讓”的設計。如果沒有“稅收饒讓”設計,則被投資國給予的稅收優惠也就沒有了實際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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