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納稅人)》的通知
魯地稅函[2012]5號 2012.2.3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精神,省局對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納稅人)》(魯地稅函[2009]118號)印發的表樣進行了修訂,在其第14行下增加第15行納稅調整額(填寫新稅法施行后投資者費用扣除額)、第16行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等兩個橫欄(詳見附件)。
該表修改后,第2、5、8、11、12行填寫時不再參考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因素。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修改后申報表的填寫要求,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征收率和實行定額征收的所得額適當進行調整。
現將修改后的申報表印發給你們,請各市局抓緊時間做好該表的印制、發放、培訓、填報等工作。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納稅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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