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5.12 為加強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下簡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稅收優惠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啟用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
(一)為加強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稅優惠的稅收征管,現啟用《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格式見附件)作為證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被投資方稅后利潤分配的充分適當的證據之一。《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適用于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均位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二)被投資企業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制《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加蓋公章,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1.開具《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申請書(一份);
2.《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一式四聯);
3.雙方投資合同、協議復印件(一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復印件(一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清楚的基礎上,確認其利潤分配數額,并于收到被投資企業上列資料之日起15日內,在《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上蓋章后返還被投資企業。
(三)被投資企業取得主管稅務機關蓋章返還的《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后,應當及時傳遞給投資企業,以便投資企業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證據。
(四)投資企業應當于被投資企業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并向被投資企業索取《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
二、稅收優惠的享受
投資企業取得符合稅法規定免稅收入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稅收優惠時應當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備檢查。
(一)雙方投資合同、協議(一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復印件(一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三)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均位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還應當提供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
投資企業不能提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被投資方稅后利潤分配的充分適當證據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企業利潤分配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