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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的企業發生的招待費應怎樣計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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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根據上述規定舉例說明:如果年銷售收入1800萬元,發生招待費8萬元,那么1800×5‰=9(萬元),8×60%=4.8(萬元),沒有超過9萬元最高限額,應按4.8萬元扣除。如果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發生招待費20萬元,那么2000×5‰=10(萬元),20×60%=12(萬元),超過10萬元最高限額,應按10萬元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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