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定,現就加強核定征收稅收滯納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以前納稅期間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依法對納稅人核定應納稅額,凡應補繳稅款不屬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