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南國家稅務局 日期:2016-08-17
一、關于對客戶支付的住宿費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需提供哪些資料的問題
住宿服務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酒店企業可以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酒店在開具專用發票時,客戶只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客戶所屬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帳號。消費客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提供相關信息,比如說一張附有上述信息的小卡片,并不需要提供信息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二、關于為客戶開具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對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的問題
對付款方式沒有要求,現金、信用卡、銀行轉賬等方式均可,信用卡、銀行轉賬可以是住店個人的或者第三方的。
三、關于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適用稅目的問題
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不是單獨提供場地,還包括整理、打掃、飲水等服務,應按照“會議展覽服務”征稅。若會議服務中還包含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應分別按照會議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征稅,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酒店業納稅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損壞賠款如何計稅的問題
客人支付的物品損壞賠款應作為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價外費用,按住宿服務收入征稅。
五、關于酒店業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單獨收費的貨物、服務如何征稅的問題
(1)長包房、餐飲、洗衣、商務中心的打印、復印、傳真、秘書翻譯、快遞服務收入,按6%的稅率計稅。
(2)電話費收入按11%的稅率計稅。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適用稅率計稅。
(4)避孕藥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免稅收入應分開核算,按規定進行申報,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稅率計稅。
(6)停車費收入、將場地出租給銀行安放ATM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做賣場取得的收入,均為不動產租賃服務收入,按11%的稅率計稅。該不動產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選擇簡易辦法按5%征收率計稅。
(7)酒店送餐到房間的服務,按照6%的稅率計稅。
六、關于會員卡收入如何計稅的問題
出售會員卡僅給顧客授予會員資格的,屬銷售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適用6%的稅率,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出售會員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會員卡中既含會員資格費、又含貨物或服務的,會員資格費按上述規定處理,貨物或服務收入在實際發生時確認;先開具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七、關于酒店購進的車輛,以及支付的車輛保養費、油料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等支出,能否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
除過路過橋費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過路過橋費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外,其他支出憑取得的合法有效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八、關于餐飲業一般納稅人在客人用餐時收取的煙酒飲料費,按什么稅率計稅的問題
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提供現場消費的煙酒飲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稅率計稅。
九、關于酒店餐飲外賣和非現場消費的政策適用問題
餐飲業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適用17%的稅率。
十、關于提供餐飲服務購入農產品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第二十五條:“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十一、關于物業公司將代開發商管理的房屋出租(房屋產權不屬于物業公司)如何計稅的問題
若由物業公司給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應按照不動產租賃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為5%。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征收率為5%。
十二、關于對景區門票、觀光電梯、索道運輸按什么稅目征收增值稅的問題
對景區門票按“文化服務”征收增值稅。
對景區提供索道、觀光電梯、觀光車等項目取得的收入,可統一按“文化服務”征收增值稅。
十三、關于保安、保潔公司如何征稅的問題
保安、保潔公司提供的服務,可按勞務派遣服務計稅。
十四、關于提供票務代理服務如何計稅的問題
票務代理公司為旅客安排行程、住宿的行為,可按旅游業征稅。票務代理公司的其他業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征稅。
十五、關于樓體廣告、電梯間廣告、車輛廣告行為如何適用增值稅稅目的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樓梯廣告、電梯間廣告屬于租賃不動產,按11%征收增值稅。車輛廣告按17%征收增值稅。
十六、關于企業涉及多項經營業務情況,稅率如何確定的問題
納稅人涉及多項經營業務的,需要區分兼營或者是混合銷售。兼營是發生兩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是發生一項應稅行為。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七、關于員工制服采購和洗衣費是否可以抵扣的問題
免費的員工制服和洗衣服務屬于集體福利,不得抵扣。收費的員工制服應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收費的洗衣服務應按居民日常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十八、關于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11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十九、關于小規模納稅人不開票收入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報問題
不開票銷售收入可以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第一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對應的貨物及勞務或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次內。
二十、關于酒店對外提供獎勵優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計積分(如滿十送一)免費入住,是否視同銷售問題
客戶在支付酒店房費時已支付了贈品的對價,不屬于視同銷售。
二十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依據問題
試點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雙方的協議價格應參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基準地價。納稅人自開發票的,稅務機關發現其價格明顯偏低(比基準地價偏低10%以下)的,可以核定其銷售額;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其協議價格比基準地價偏低10%以下的,稅務機關可按基準地價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其應納稅額。
二十二、關于餐飲企業營改增后稅負問題
營改增后,對于提供餐飲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適用稅率由原營業稅時的5%改為增值稅的3%,計稅依據由含稅變為不含稅,稅負下降約40%。舉例來說,某餐飲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月營業額10.3萬元,營改增前繳納營業稅:應納稅額=10.3*5%=0.515萬元。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10.3/(1 3%)*3%=0.3萬元,稅負下降:(0.515-0.3)/0.515=41.7%。
對于提供餐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來說,適用稅率由原營業稅時的5%改為增值稅的6%,稅率提高了1個百分點,但由于計稅依據由含稅變為不含稅,因此,6%的增值稅稅率按營業稅口徑返算,相當于5.66%的營業稅稅負水平,也就是說,營改增餐飲業一般納稅人即使沒有任何進項可以抵扣,稅負最多也只比營業稅制度下增加0.66%個百分點。而改革后,餐飲企業的材料采購、設備采購、服務采購、不動產購置和租賃、辦公支出等都可以獲得進項抵扣,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也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綜合以上因素,總體上看,營改增后提供餐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會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十三、關于酒店業贈送餐飲服務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
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也已統一支付對價,且適用稅率相同,不應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十四、關于勞務派遣服務的不同計稅方法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對勞務派遣服務計稅方法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依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二十五、關于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政策適用問題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十六、關于差額征稅項目的范圍、銷售額的確定及發票開具問題
(1)經紀代理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作為差額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2)旅游服務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差額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提供旅游服務未選擇差額征稅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專票,其進項稅額憑合法扣稅憑證扣除。
二十七、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范圍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發布、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
二十八、關于非學歷教育可否選擇簡易計稅問題
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