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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年報填報說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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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建立企業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并因其目的不同,兩者之間必然存在差異。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架構設計存在兩種理念: 第一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完全依據稅收公式,理論上稱之為“稅收體系”。 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稅收體系”的申報表,一是主表邏輯結構將收入、扣除項目分別加以歸集填報;二是表內各項不強調為會計科目內容。 第二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在會計利潤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理論上稱之為“納稅調整體系”,即: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增-納稅調減 “納稅調整體系”的申報表,一是主表邏輯結構不歸集收入、扣除項目,因此表內沒有收入總額及扣除項目總額,是根據企業核算利潤的邏輯結構,按業務主次關系逐層遞減;二是表內“利潤總額”項目,完全填報會計科目內容。 兩種設計理念各有所長:“稅收理念”完整體現了稅收法定性原則,“會計理念”則兼顧了會計核算在實際工作中對稅收的影響,因此在實踐中都有所運用。如:兩法合并前內資所得稅的三版申報表中,1994年版申報表采用了“會計理念”;1998年及2006年版申報表采用了“稅收理念”。而外資所得稅申報表一直采用“稅收理念”。 鑒于上述兩種體系的理念差異以及新稅法體現出縮小稅收與會計差異的思想,2008版新申報表選擇了“納稅調整體系”,即:新申報表以企業會計核算數據為基礎,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集中體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印發了居民企業(查賬征收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填報說明。 年度納稅申報表由1張主表和11張附表組成,附表包括:收入類明細表、成本費用(支出)類明細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彌補虧損明細表、稅收優惠明細表、境外所得抵免計算明細表、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附表中,收入類明細表和成本費用類明細表又針對一般企業、金融企業和事業單位(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會計核算特點的不同劃分為三類。 從主表和附表以及附表與附表之間的對應關系,劃分為一級附表和二級附表(二級附表對應一級附表): 一級附表包括:收入類明細表、成本費用(支出)類明細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彌補虧損明細表、稅收優惠明細表(一部分項目)、境外所得抵免計算明細表; 二級附表包括:稅收優惠明細表(一部分項目)、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其特點如下:一是并不是所有主表項目都有附表對應,如:主表項目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投資收益”;二是部分附表的項目有其他附表對應,如: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收入類的“視同銷售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數據主要來源于各附表,因此,在填表時應先根據附表五、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一以及財務報表、會計核算資料等完成附表三主要部分項目的填報,再填寫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六等,在此基礎上同步生成主表,在主表填寫過程中仍有一些項目(如主表21行、24行)需要進行分析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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