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5提示——依據蘇地稅規[2011]5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本法規第三條自2011年9月1日起失效。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征管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
二、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經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
三、[本條失效]對于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其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
四、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分配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及征管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1995]161號)第五條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1996]141號)第三、第四條的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