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對華為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事項做出了規范和明確。
相關政策—稅總函[2015]2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批復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批復稱,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解讀——
根據目前稅法的相關規定,職工辭退福利既不屬于工資薪金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而應屬于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辭退福利分為職工有選擇權和沒有選擇權兩種情況,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沒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么辭退福利被視同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職工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么辭退福利屬于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由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會計和稅收差異分析及協調 (一)對于在職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會計上規定,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人當期損益;稅法上則要求,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不考慮折現問題。
(二)根據稅法據實扣除原則,由企業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對于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預計的辭退福利,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形成了負債的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