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應某青島企業要求,某德國境外企業派出德國工程師來中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已超過183天),該外籍個人的所有所得均來源于境外德國公司,來中國工作僅辦理了商務簽證,所有所得均由境外德國公司以工資和獎金形式發放。 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牽扯外籍個人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是什么,該如何計算?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德國工程師受派到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取得的所得,雖然所得支付方為德國企業,但該所得為德國工程師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因此,該德國工程師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其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雖由德國企業支付,也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