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稅[2007]22號 2007-7-12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單位安置殘疾人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適用的經省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3.5萬元,具體限額每年確定一次。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地區限額確定情況分別匯總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
稅款由省、市稅務機關直屬征收機構和專門機構征收的單位,按照其所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限額執行。
二、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務所得,按照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稅〔2006〕26號)執行。
三、各級財稅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貫徹落實好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稅收執法和稅收征管責任制,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和個人資格條件的審核,密切關注和跟蹤政策的執行情況,每半年向省對口領導機關報告一次。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向省財政廳通報有關情況。
四、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字〔1994〕第15號)第四條、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通知〉的通知》(魯稅二〔1994〕31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字〔1994〕第10號)、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稅一〔1994〕89號)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字〔2000〕18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五、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