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業出現七種情形要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40 |
|
為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防止稅款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廈地稅發[2009]122號)。 辦法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發票購買證、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對于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一)生產經營期滿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銷、解散的; (二)發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銷稅務登記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五)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以下稱遷移),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六)境外企業納稅人在境內承接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的; (七)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其他情況。 納稅人辦理注銷清算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廈門國稅、地稅聯合登記受理單》;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有權機關批準注銷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購買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應填報《發票繳銷登記表》以及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等資料。申請注銷登記時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納稅人結清各項稅費后,持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核準。核準要求包括:(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必須對生產經營期間的收入情況和經濟核算的情況、剩余財產處理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清繳其所有核定年度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全部發票和稅收票證,收繳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后,發起注銷稅務登記的審批流程。經管理分局、區局有關部門審批后準予注銷,并出具《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社保登記通知書》。(二)除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經注銷清算檢查,結清所有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稅收票證,繳回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后,主管稅務機關可發起注銷登記的審批流程,經審批后準予注銷,并出具《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社保登記通知書》。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