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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6]68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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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稅發[1996]68號 1996.4.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的意見》經全國涉外稅收工作會議討論,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貫徹落實。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的意見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的意見涉外稅收是我國改革開放的重要窗口之一,關系到國家權益和國家稅收形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制度將逐步統一,在新形勢下給外商投資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就更為重要。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涉外稅收工作,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繼續按照服務于改革開放、尊重國際慣例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原則,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加強涉外稅收機構、隊伍建設各地國家稅務局原有的涉外稅收機構要保持穩定,并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充實人員。各地地方稅務局可因地制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決定機構設置。外商投資企業比較多的、涉外稅收業務工作量較大的地區,應成立涉外稅收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涉外稅收工作;外商投資企業較少,涉外稅收業務不多的地區,可不單獨設立涉外稅收機構,但應有專人負責涉外稅收工作,保證滿足涉外稅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選拔涉外稅務干部時,除了符合稅務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要求外,還應注意選用了解國內外稅收法律、熟悉國際會計規則、懂外語的業務干部。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現有涉外稅務干部,應加強各項業務培訓,合理發排、使用,更好地發揮涉外稅收干部隊伍的作用。二、堅持依法治稅,嚴格執行統一的涉外稅收政策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增強法制觀念,嚴格執行國家涉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自覺維護我國涉外稅收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不得超越稅法規定自定優惠政策。各地政府、部門超越權限制定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經發現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得執行,并應立即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三、完善制度,嚴格管理減免退稅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稅、退稅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務必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嚴密的減免退稅申請、報批制度,凡屬減免退稅項目均應嚴格依照程序辦理。同時,進一步加強減免退稅的統計報告工作,對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情況、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稅款的退還情況、出口免稅和退稅情況,基層征收部門要分別建立臺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建立統計制度,定期匯總上報。各地對新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要嚴格按照稅收政策辦理,認真審查核實,杜絕騙取出口退稅現象的發生。四、加強涉外稅收征管工作認真抓好征管資料的基礎建設。加強征管資料管理是做好涉外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各地要結合涉外稅收特點和所管企業情況,做好征管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37號文件《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要求,認真及時做好涉外稅收征管資料的移交工作。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所管稅種盡快建立涉外稅收資料檔案和管理制度。各地國家稅務局也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完善征管資料管理工作。各地涉外稅收部門要及時掌握企業經營活動、稅源變化、申報納稅、稅款入庫的情況,加強對各項征管資料的分析比較,建立和完善涉外稅收統計報表制度。加強對外國企業、外籍個人的稅收控管。各地要認真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情況,尤其是不納稅戶的情況,逐戶進行調查核實,凡屬應納稅項目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征收;對來華時間短、流動性大的外國承包商要從源泉控管入手,可采取稅款代扣代繳;對申報收入明顯偏低的外籍人員,可采取按職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離境時,統一實行清稅制度或稅務擔保制度,否則通知邊境管理部門限制其出境。五、加強涉外稅收稽查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改革的總體部署,涉外稅收工作重點和人員配備應向稅收審計、稽查工作轉移,加強反偷、避稅工作。各地要抓好涉外稅收稽查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包括年度檢查計劃的落實和偷稅、避稅案件的處理。要認真執行涉外稅收檢查規程和審計規程,規范稽查行為,改善稽查手段,不斷提高反偷、避稅的質量和效益。凡設置涉外稅收機構的地區,涉外稅收稽查應由涉外稅收部門負責,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沒有設置涉外稅收機構的地區,涉外稅收稽查工作可以由當地稽查部門統一負責,但應認真學習涉外稅收政策和嚴格執行統一的涉外稅收審計規程、檢查規程。要按照總局的統一要求上報年度涉外稅收檢查情況和偷避稅案例。并加強涉外稅收偷、避稅情況分析。六、認真做好稅收協定執行工作稅收協定是以雙邊協議的形式,劃分國家間稅收管轄權、分配稅收權益的法律文件。稅收協定的談判、簽訂、執行,直接影響國家間關系。執行稅收協定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各地要加強協定執行工作的業務培訓,在執行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有關協定規定處理稅收問題,遇有需與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聯系、磋商解決的問題,應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聯系解決。七、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涉外稅收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涉外稅收征管范圍調整之后,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涉外稅收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定期聯系、信息傳遞、資料共享、涉外稅收稽查工作協調等制度。對納稅人應稅收入、所得的判定和調整,凡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所管稅種的有關事項,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通過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再對外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下發的涉外稅收文件應互相抄送,涉及兩局的事項,應采取聯合發文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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