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涉及到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附加稅和印花稅,實務中,一般各個稅種的計稅依據要求是一致的,但是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預繳)稅款時計稅依據卻是不一致的,我們以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北京企業A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在南京購置不動產B,購置價格為2101373.00元(含稅,稅率為5%),2020年6月售出,售出價格為2422892.00元(含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分別如何計算?
增值稅:
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六條第二款:“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 5%)×5%”
(2422892.00-2101373.00)/1.05*5%=15310.43元
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A公司轉讓B房產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應為
2422892.00/(1 9%)=2222836.7元
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房產轉讓依照產權轉移書據貼花,計稅依據為“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不過營改增前總局曾以答復的方式規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A公司在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中只記載不動產轉讓價格2422892.00元,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就是2422892.00元。
綜上,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預繳增值稅、申報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時,計稅依據分別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不含增值稅收入”和“合同所載金額”,三者區別還是非常明顯的,這也是很多企業實務中容易混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