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注冊地在北京,一般納稅人,公司業務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為查賬征收方式在北京國稅繳納。由于我單位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有建筑安裝工程,需要由當地地稅局代開建筑業發票,因此我單位在北京地稅開出《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并在當地報驗。
但鄂爾多斯地稅局卻要求我單位在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時再按營業收入的0.2%繳納企業所得稅。當我公司在向北京國稅咨詢時,北京國稅答復是鄂爾多斯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回北京不能抵減企業所得稅,這樣我公司是否重復納稅?
答: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