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1)和《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2),以及對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的修改(見附件3)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的范圍與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
二、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2號附件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所列的“小包裝釀造葡萄酒”(稅號22042100)、“初級形狀的其他丙烯共聚物”(稅號39023090)、“初級形狀的充油熱塑丁苯橡膠”(稅號40021914)、“其他初級形狀的合成橡膠”(稅號40029911)及“寶石或半寶石制品”(稅號71162000)等貨物的原產地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產地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2.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3.香港CEPA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修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