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以下簡稱附征率)適用范圍的問題
“144號文”規定的附征率適用于廣州市范圍內(包括三區兩市)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以下統稱經營業戶),以及從事臨時生產經營的個人。
上款所指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
二、關于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零附征率的適用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從2011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以后,經測算,月經營收入不足5000元的經營業戶在扣除經營成本費用支出和費用扣除標準之后沒有應稅所得,因此,從2011年9月1日起對我市采用核定方式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業戶,當月經營收入不足5000元的,附征率確定為0。144號文第一點同時停止執行。
個人申請門前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和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申請門前開票不適用上款規定,應按開票金額和適用的行業附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附征率適用行業的問題
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和水力發電等行業的經營業戶按“144號文”規定的“工業、商業”附征率征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飲食業、娛樂業、加工修理修配、水力發電以外行業的經營業戶則按“144號文”規定的“其他行業”附征率征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業戶,門前開票統一按主營業務適用的附征率征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