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稅率的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25行的金額為第22行金額與5%的乘積。
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稅,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
(一)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申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不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申報表第12行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金額與5%的乘積。
四、核定應納所得稅稅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調整核定稅額的辦法,直接給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也無需再報送相關資料。
定額征稅的納稅人在每期申報時,將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作為申報表第15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改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七、已預繳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稅而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預繳時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納稅人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報送規定的資料即可。
減稅優惠管理方式及備案資料重大變化
一、身份認定由核準審批改為事后備案
雖然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屬于事后備案管理的項目,但以往須先由稅務機關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身份進行核準審批,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等相關證明材料,方可按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沒有辦理身份核準審批的以及新辦企業,預繳時均應按25%的稅率計繳稅款,待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再按減稅優惠政策對上年的應納稅款辦理匯算和稅款抵退,同時提供相關資料備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來的身份核準審批而改為事后備案方式: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當年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以及匯算清繳時,均可以自己計算享受減稅優惠,只需在次年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即可。
二、備案資料大幅簡化且相關指標統一
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進行匯算清繳以及備案時,只需報送載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以及證明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的相關資料即可。
新政還改變了以往預繳時和匯算清繳時對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不同口徑計算的規定,從2014年開始,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計算公式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