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一般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和土地使用權等。大陸出于調控房地產市場考慮,目前境外個人只能購買數量有限的自用房地產,不能直接投資非自用房地產項目,因此上述非貨幣性資產中,臺籍個人目前不能單獨買賣土地使用權。 臺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涉及到的稅收,主要有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其附加(附加稅種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稅。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涉及的稅種亦有所不同。 一、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涉及到營業稅(實行“營改增”政策的試點地區為增值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印花稅又區分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而稅率有所不同。一定條件下的技術轉讓,還可享受營業稅(或增值稅)免稅優惠。
二、商標權和特許權 轉讓商標權和特許使用權(又稱經營特許權或專營權),涉及到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印花稅分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而有所不同。 以上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和特許權,相關稅種、稅率和計稅基礎匯總如表。下載:doc文件 1: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轉讓專案,免征營業稅(實行“營改增”政策的試點地區為增值稅),但須提供由審批技術引進專案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或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批淮檔,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檔。計算免稅營業額時,須注意兩點: (1)免稅營業額不包括技術轉讓項目中所含的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價值; (2)同時轉讓技術和商標使用權的,如不能準確合理劃分,稅務機關可按照不高于合同總價款50%的金額確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額; (3)按產品銷售比例等形式取得的「入門費」、「提成費」等作價方式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收入,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注2:城市維護建設稅依繳納營業稅所在地不同,而有不同稅率,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臺籍個人出讓無形資產,營業稅繳納地一般為受讓方所在地。
注3:「N�A」表示不適用。商標權和特許權之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相關使用權合同不在印花稅稅目列舉范圍內,故不須繳納印花稅。 三、著作權 著作權收入主要可分為兩類:稿酬和其他所得。其中稿酬是指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著作權收入只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其中稿酬稅率20%,并可減征30%,實際稅率為14%;其他著作權所得稅率為20%,無減免優惠。著作權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同一作品的分次付款、加印出版追加稿酬的,視同一次收入;再版或在多處出版的,視同不同次的收入,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