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使得企業所得稅計算中,常常存在納稅人有意或無意應調增而未調增項目,導致虛增稅前扣除,少計企業所得稅,產生不小的涉稅風險。 應調增項目一:視同銷售取得的收入 視同銷售取得的收入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為會計收入,但稅法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貨物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貨物、財產、勞務,應計入當期的應稅收入。
因此,視同銷售取得的收入,如對記入營業費用的讓客戶試用的產品、以及將產品發給職工作為福利和記入應付福利費的勞保費用,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也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匯繳時應納稅調整。但要注意,《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明確,貨物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如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等,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應調增項目二:限額扣除但超標的費用 超過規定標準發生的利息費用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實務中主要有四個方面值得注意: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未取得地稅局開具的發票,應調整納稅所得。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需要資本化的利息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 ——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發生的利息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 一些企業對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除了按發生額的60%扣除外,其余40%部分的業務招待費以及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業務招待費,應調增納稅所得。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應調增納稅所得。
超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標準的,應調增納稅所得。雖然可以結轉扣除,但當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以及超標準支出的財產保險等保險費,應調增納稅所得。 應調增項目三:發生損失收取責任人賠償款
企業發生的損失,對已作為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應作為計稅收入,調增應納稅所得;還有些企業對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應調增項目四: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 一些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能在稅前扣除,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 應調增項目五:不應扣除的成本費用支出 不符合條件的費用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調增納稅所得;不屬于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例如,某企業直接向農村小學捐贈“愛心午餐”12萬元,沒有取得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納稅所得;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租金、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要調增應納稅所得;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一些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以不合規票據列支的成本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
因核算不正確而多結轉的成本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如一些企業隨意改變成本核算、成本結轉方法,以至于違反會計準則多結轉生產成本費用,按照稅法規定,這些多結轉的生產成本費用就不能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