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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2010年第13號公告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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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0年第13號公告《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明確了承租方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問題,并強調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下面就此公告的具體內容進行以下說明:一、相關概念1、什么叫融資租賃根據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融資租賃的當事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3、中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什么機關批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4、什么叫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資產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資產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二、本文議論的業務模式: 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出租人(購買人) 融資租賃關系 購銷關關系 承租人(出賣人) 三、承租人的相關稅收問題1、出售環節是否應征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據此出售環節不應征增值稅。2、出售環節是否應征收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所以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轉讓或銷售行為,不能征收營業稅。3、出售和租賃環節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在出售環節,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銷售商品應確認收入實現的條件之一是: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而根據上文,風險和報酬并未完全轉移,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在租賃環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但在此文件中針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明確為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但折舊期是按租賃期還是尚可使用期未明確。文件還規定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什么叫融資利息,是指會計上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還是應付租金總額扣除出售資產價格后的差額,個人理解為后者,并應參照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售后回購的處理方式,即: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四、出租人的稅務處理在此文件中并沒有提及出租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以往文件總結如下:1、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根據國稅函[2000]5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根據財稅[2003]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第三條關于營業額問題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在國稅發[1993]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明確規定,融資租賃為金融保險業稅目,而經營租賃為服務行業租賃稅目。2、印花稅問題根據(88)國稅地字第030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明確: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而對經營租賃,則按財產租賃稅目對待。3、所得稅問題基于對等原則,因承租人不確認銷售收入和租金支出,而只確認融資利息為財務費用,所以出租人應只就投資的利息收入確認為收入總額,而不能確認購貨成本和租金收入。五、售后回租的會計處理規定根據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七章售后回租交易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準則第二章的規定,將售后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售后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售后回租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六、租賃行業需要解決的稅收問題1、統一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政策通過對國稅函[2000]5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批準的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差額繳納營業稅,而未經批準的融資租賃企業則視所有權轉移情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而如果繳營業稅則無差額納稅的待遇。通過對(88)國稅地字第030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的分析,只有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才能享受“借款合同”印花稅率0.005%,而其它企業則享受“財產租賃”印花稅率0.1%。以上不統一的稅收政策有礙行業健康發展。2、融資租賃出口業務退稅范圍應更廣我們欣喜的看到,最近國家頒布財稅[2010]24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對融資租賃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這對船舶行業是一大利好,希望此政策能推廣到更多的行業,如飛機等產業。3、增值稅轉型未惠及融資租賃行業根據2008財稅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但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尤其是從未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企業租入資產,如果出租方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承租方是否能抵扣?此問題急待明確。4、融資租賃業務的發票開具問題如上面提及的融資性售后回購業務,出租方、承租方在購銷、租賃環節如何開票?附: 13號公告相關文件目錄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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