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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有土地對外投資對所得稅有何影響?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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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外資企業現以自有土地對外投資設立一家獨資或合資的房產開發公司,請問此項業務對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有何影響?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問題所述中外資公司將土地對外投資,因土地使用權將轉移到被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應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該土地的成本、稅金等支出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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