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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原則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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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問題:1、正常情況下,收款時點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先開發票后收款不改變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條例第十二條 本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理解本條規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和“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提供應稅行為。 如果只收取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尚未發生應稅行為,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預收款,除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等情形外,不能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 (二)“營業收入款項”并不僅指貨幣,應是取得的全部經濟利益。 這里的經濟利益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豁免的債務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三)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根據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四)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根據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來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授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適時制定有關政策規定。 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是對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的具體細化。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究竟什么是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就是收到款項嗎?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是什么意思?憑據就是發票嗎?這些都是本條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含義 本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理解本條規定,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不等同于收到款項,也就是說僅收到款項不能簡單地確認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 (二)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在應稅行為開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項,包括在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三)除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外,應稅行為提供前收到的款項不能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應稅行為提供前收到的款項,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難。 (四)對于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稅行為提供前收到的款項可以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即“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案例分析: 甲運輸企業從事海洋運輸,2009年1月4日受乙公司委托從上海出發運貨到美國,運費為100萬元,甲企業2009年1月6日開始運輸,2月2日抵達目的地。期間2009年1月7日收到乙公司運費50萬元,2009年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2009年2月10日收到運費30萬元,試問甲企業1月份營業額為多少? 分析: 甲企業1月6日開始運輸,說明已經開始提供運輸勞務,那么對其2009年1月7日收到乙公司運費50萬元、2009年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均可以根據本細則“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的規定,應將收到款項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等到全部運輸勞務提供完成(2月2日抵達目的地)。因此本案甲企業1月份營業額為50十20=70萬元。 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含義 本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理解本條規定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索取營業稅收入款項憑據不是指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的規定,開具發票的時間應當與營業收入確認的時間一致。但決不能認為開發票的時間就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票是收款方開具給付款方的報銷憑證,不是索取營業稅收入款項憑據,我們應當依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來確認,而不能以發票開具的時間來確認,更不能對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前開具發票的行為確認其納稅義務發生而征收其營業稅。 (二)適用范圍是開始提供應稅行為但沒有收到營業收入款項的情形,也包括開始提供應稅行為在書面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營業收入款項的情形。 案例分析: A公司2009年2月5日承擔了B公司委托的一項設計任務,合同價款200萬元,合同約定2009年2月10日B公司要付款50萬元,但實際到2009年3月7日才付。試問A公司2009年2月應當繳納多少營業稅? 分析: 對這種情況,雖然該企業收到款項的時間在2009年3月7日,但由于其2009年2月5日開始提供設計勞務,并約定2009年2月10日委托方要付款50萬元,根茹“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的規定,因此無論是否收到,其50萬元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2009年2月10日而非2009年3月7日。 (三)確認標準上要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 即簽訂書面合同并且有明確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末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三、孰先原則的適用 前面分別介紹了“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含義以及處理的原則,這里還要特別注意的是,“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往往不一致。所以為解決這類問題,我們提出了孰先的原則,即如果“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在“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前的,以“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反之“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在“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后的,以“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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