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 2015-04-30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促進依法治稅,規范稅收執法,持續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按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精神,貴州省,
試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工作要求,貴州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對《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審批事項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0號)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第二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登記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有關事宜。”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有關事宜。”
二、將第三條“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首次辦理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登記表》一式三份;
2.印制發票式樣;
3.發票專用章印模(如需套?。?;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再次辦理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登記表》一式三份;
2.印制發票式樣;
3.發票專用章印模(適用于發票專用章印模改變的情況);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修改為:“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1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供查驗)。;;。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供查驗)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印模。;;。
(5)自行設計的發票式樣。”
三、將“附件: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登記表”修改為“附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
四、新修訂條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