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為規范我市消費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通知》要求,申請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書面申請及《匯總繳納消費稅總分支機構情況表》(見附件)。
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由市國稅局會同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審批。
三、總分支機構在同一區縣范圍內申請匯總繳納消費稅的,由區縣國家稅務局會同本區縣財政局共同確定。
四、對已經批準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企業,新增分支機構符合通知要求的,可比照原審批文件原則實行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繳納消費稅。
五、執行中的問題請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市國稅局報告。
附件:匯總繳納消費稅總分支機構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