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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運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優化企業所得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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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僅是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所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會計核算所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正確運用這一原則,有利于正確反映企業的納稅所得和經營成果,有利于更好地協調稅會差異。通過2008年度和2009年度企業匯算清繳,筆者發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實際執行中,需更加合理地運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對有關政策的執行口徑進行優化,以減少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納稅調整,減輕企業負擔。 一、以實際發放或實際繳納作為稅前扣除條件的涉稅項目,可以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涉稅項目發生的所屬期進行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及“三費”的扣除。目前在政策執行中,通常是以企業實際發放并代扣職工個人所得稅的時間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時間。這種處理方式造成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需同時對兩年工資、薪金的稅會差異進行調整,增加了企業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對于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可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工資、薪金發生的時間作為稅前扣除的所屬時間,以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作為能否稅前扣除的條件。即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發放的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工資、薪金,可以在其申報所屬年度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協調稅會差異,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納稅調整事項。工資按照發生的所屬期扣除后,以工資支出作為計算扣除限額基數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和工會經費在扣除中存在的稅會差異等問題,也可以參照上述處理方式予以解決。 五險一金和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扣除。對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五險一金)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兩項補充保險)的稅前扣除所屬時間,目前通常是在企業實際繳納或支付的當期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對于企業會計處理在12月份但實際繳納或支付時間在次年1月份的五險一金和兩項補充保險同樣帶來操作上的不便。對于此問題,筆者建議仍可以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五險一金和兩項補充保險發生的時間作為稅前扣除的所屬時間,不是以實際繳納或支付的當期作為稅前扣除的時間。對于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前繳納或支付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條件的五險一金和兩項補充保險,可以扣除在其發生年度。 稅金的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以下簡稱稅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稅款的繳納時間存在差異,目前對于稅金的稅前扣除時間各地區掌握不盡一致。有的是以實際繳納時間作為稅前扣除的時間,有的是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為稅前扣除的時間。對于此問題,筆者建議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將稅金扣除在其納稅義務發生期間,而不是繳納期間。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稅款,也應在稅款的所屬期間進行扣除。 二、對于已發生而未取得有效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建議可在取得有效憑證后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涉稅項目發生的所屬期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考慮到目前我國對流轉稅的管理,主要遵循以票管稅的理念,因此為保證稅收管理體系的完備,對于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應開具發票的經濟業務,企業應從銷貨方、提供勞務方或讓渡資產使用權方取得其開具的合法有效的發票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從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企業已發生而未取得發票等有效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如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支出,不得從當期稅前扣除。當企業取得此類支出的發票等有效憑證時,筆者建議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追溯調整在項目發生的所屬期進行扣除。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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