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遠看:復雜問題越來越多
在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看來,中石化不僅僅是一家公司,更是一個完整的石油上下游產業鏈條。對擅長資本運作和極富改革色彩的傅成玉而言,中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會止步于此,他最終的目的是通過引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善體制機制。這也就意味著,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持續推進,越來越復雜的稅務問題將會隨之而來。
潘曉東認為,從公開資料看,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銷售公司只是中石化整個業務板塊的很小一部分,而引入的25家投資者所持銷售公司的股權又只有約30%,加上改制方式比較簡單,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廣度和深度都很有限。隨著今后中石化將產業鏈條上的更多業務板塊納入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日趨多元化,相關的稅務問題必將很快凸顯出來。
對于潘曉東的上述觀點,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技術中心主任徐賀十分贊同。徐賀長期研究資本稅收問題,對混合所有制改革進程十分關注。他告訴記者,從中央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圖看,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國家戰略,目的是要提振整個國有經濟的活力,進而提升總體的經濟實力。因此,未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絕對不可能局限于現金認購股份這種單一形式。
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來將極有可能成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一種重要投資方式。比如,一些國有企業集團很可能會通過引入外部投資者的方式,將多家下屬單位的股權統一歸口到一家公司管理;或者將從事行業有相關性的多家企業組建為一個新的企業集團,原來的股東將多家公司的股權投資到新組建的企業集團中;或者為了實現優質資產上市,將優質資產公司的股權投資到擬上市主體中或者已經上市的企業中。“這些投資方式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現可能性很大。如果這成為現實,那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稅務問題就一下子復雜了。”毛一平說。
徐賀分析,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除了用現金投資,還可能用房地產、專利技術、商譽等多種非貨幣資產投資。按照現行政策,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不能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就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投資和資產轉讓交易不一樣,交易中并沒有發生現金流,資產轉讓方(投資方)取得的對價是股權而非可以用于繳稅的現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征稅,就需要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投資方)另外籌措資金繳納稅款。在資產評估增值金額較大的情況下,企業(投資方)繳納這筆稅款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有時這筆稅款企業(投資方)很有可能暫時無資金繳納,進而會阻礙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
此外,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還可能涉及企業的上市問題、資產無償劃轉問題、高管及員工的股權激勵問題、債務重組問題等諸多復雜問題,都會涉及復雜的稅務問題,需要相關企業未雨綢繆,充分預估到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早做好稅務規劃,制訂稅務風險應對方案。
冷靜看:稅務風險不能不防
既然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項重要的國家戰略,那么如何用前瞻的眼光看待這項改革,洞察未來可能涉及的稅務風險并及早應對,確保混合所有制改革順利推進,就成為政策制定層、稅務機關和企業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對政策制定層而言,盡早掃除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稅收政策障礙,就成為當前的首要問題。在這方面,不僅應結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終極目標,從總體上重新審視現行相關稅收政策,調整稅收政策的導向和著力點,而且應該從細節上著手,認真評估具體稅收政策在促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作用,及時修正不完善的地方;既應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及時引入國外好的做法,又應該因地制宜創新現行稅收政策,確保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路暢通。
以上面提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可能出現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為例。美國對于符合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采用的是遞延納稅的方式,與我國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類似,即投資時暫不征收所得稅,以后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再征稅,具體技術上采用的是計稅基礎結轉的方式。不過,美國還規定,用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企業,投資后應該取得被投資企業80%以上的股權,可以是一家投資,也可以是幾家共同投資,投資后加總的持股比例超過80%即可。徐賀認為,對于美國的這一做法,我國應及時參考借鑒,規定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企業,在稅收上應該給予遞延納稅的待遇,以促進企業以多種形式積極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
對稅務機關而言,從現在起應盡可能搜集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和擔心的問題,及時組織稅務人員、中介機構專家和企業共同研究。涉及稅收政策問題的,應該及時向政策制定層反映;涉及稅收管理問題的,應該及時調整現有的稅收管理方式;涉及稅收繳納程序的,應該盡早優化稅收繳納程序,盡可能方便企業。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趙國慶就建議,未來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會越來越多,其中的涉稅事項會越來越復雜,給參與者一個盡可能清晰的確定性就顯得非常重要。因此,為了更好地推動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應該盡快出臺《事先裁定管理辦法》,使稅收政策的事先裁定成為確保混合所有制改革順利推進的有力保障。
對于有參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意向的企業,一方面應組建稅務團隊,與提出改革方案的國有企業充分溝通,深入研究改革方案,厘清改革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問題,準確測算當前和今后的計稅基礎、繳納稅額及潛在風險,從而準確預估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本與回報,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另一方面,應該對可能遇到的稅收政策問題、管理問題及程序問題及時向財稅部門反映,力爭在實施改革前解決面臨的潛在問題。“一個中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涉及25家投資者,未來其他國企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必將有更多的企業參與進來,稅務問題需要認真思考。”有關專家說。
要想不被動必須早行動
毋庸置疑,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任何等待觀望和視而不見都是有害的。
在采訪之初,記者遍訪熟識的財稅專家,希望他們能夠深入分析“混改”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問題,得到的答復要么是“對‘混改’還不了解”,要么是“稅收沒有什么可談的”。給記者的一個深刻印象是:社會各界對“混改”非常關注,但是業界對“混改”中的稅收政策問題還沒有普遍關注,更缺乏深入研究——至少這一問題還沒有進入多數財稅專家的研究視野,也沒有進入稅收政策制定層急需考慮的范疇。
正如記者在文章中提到的,非貨幣資產出資、上市、資產無償劃轉、高管及員工的股權激勵、債務重組等諸多問題,如果處理不好,都將在未來成為阻礙國企“混改”的“攔路石”。在我國,國有經濟是市場經濟中一個特殊成分,其改革所涉及的很多問題不能用教科書上的市場經濟理念和思維簡單處理,而應結合新一輪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國有企業的特殊歷史背景和實踐中遇到的一系列新問題綜合考量。
眼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正在修訂階段,建議有關部門以此為契機,全面優化、升級并購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應未雨綢繆,對涉及所有稅種的并購重組政策進行一次“體檢”,及時廢止或修訂阻礙“混改”進程的過時文件,制訂有利于改革發展的全新政策,為“混改”的深入推進掃除障礙,不要讓“混改”的汽車在顛簸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