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工本管理費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稅發〔1998〕572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
(三)代開普通發票的項目
1.地稅機關不得代開含有餐飲、住宿、娛樂、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項目內容的發票。
2.對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但已經取得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代開普通發票的項目不得超出其實際經營范圍。
3.納稅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所領用發票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納稅人可臨時申請領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地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發票。
(四)簡易代開普通發票程序
1.申請人憑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收付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付款方證明材料(原件),辦理完稅手續后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適用簡易代開普通發票程序的代開金額,由各州、市地方稅務局確定,但不得超過1萬元(含本數)。
(五)地稅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相關管理制度,由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二、冠名發票管理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可印制使用冠名發票: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現有的統一發票樣式不能滿足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需要。
4.使用機打發票或定額發票的,年用量在100萬套(份)以上,公園門票年用量1萬張以上。特殊情況下,經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同意,可適當放寬。
(二)需要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需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如下資料:
1.《云南地稅冠名發票印制登記表》一式五份。
2.冠名單位自行設計的發票票樣。
3.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地稅機關(分局)根據辦理冠名發票單位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印制冠名發票的種類和數量,3個工作日內將《云南地稅冠名發票印制登記表》一式三份和冠名單位自行設計的發票票樣,報送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收到《云南地稅冠名發票印制登記表》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印刷廠印制。
(四)各級地稅機關和冠名發票單位應做好登記臺賬工作,省地方稅務局不再返回《云南地稅冠名發票印制登記表》和《云南省發票印制通知書》給各級地稅機關和冠名發票單位。
(五)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需按月或季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具體報送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另行規定。
(六)主管地稅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對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進行檢查。
三、跨市、縣開具發票問題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只限于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縣(市)范圍內開具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零星服務發票開具問題
向消費者個人提供零星服務(停車服務除外),單筆金額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消費者要求開具的,必須按規定開具。單筆金額在100元以上的,應當開具發票。
五、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納稅人用票問題
地稅機關不得向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發售《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有獎)。
六、由總公司統一印制或領用發票,下發各分支機構使用發票管理問題
(一)分支機構應定期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并把通過主管地稅機關認可的發票使用明細表報送總公司。
(二)分支機構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三)總公司應定期向主管地稅機關匯總報送發票使用明細表。具體報送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
(四)總公司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總公司匯總報送的經分支機構地稅機關認可的發票使用明細表,進行發票繳銷。
(五)由總公司統一印制或領用發票,下發各分支機構使用,分支機構保管、使用中有發票違章行為的,由分支機構主管地稅機關負責處理、處罰。
七、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處理問題
(一)開票方還未將發票聯交付款方前遺失的:
1.開票方于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其主管地稅機關,在登報聲明作廢后接受處理或行政處罰。
2.開票方將作廢聲明、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與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等其它聯次粘貼在一起,對該份發票進行作廢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將發票聯遺失的(含代開發票):
1.受票方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其主管地稅機關,在登報聲明作廢后接受處理或行政處罰。
2.受票方憑作廢聲明及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代開發票地稅機關)索取該份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開票方應在存根聯復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交予受票方,經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受票方憑存根聯復印件、作廢聲明、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件作為入賬憑證。
3.若受票方丟失的發票為單聯發票的,開票方憑作廢聲明及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開具證明給受票方,證明須備注說明原遺失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具項目、開票日期、開票金額等內容,經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受票方以證明、作廢聲明、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件作為入賬憑證。
八、發票開具期限問題
發票領用后180日內、冠名發票及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領購后360日內仍未開具的,納稅人應于領用180日或360日后30日內攜帶發票領購簿、未開具的發票等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重新確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及領購方式。
尚未開具的發票在重新確認的發票種類、數量范圍內的,納稅人可繼續開具使用,超出范圍的,應予繳銷。
九、跨區域領用發票問題
(一)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的,可以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領用發票,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繳納金額為1萬元。
(二)臨時在本省以內跨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含跨州、市),可以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領用發票,經營地地稅機關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
(三)納稅人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期限繳銷發票的,應及時退還發票保證金或者解除保證義務;納稅人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期限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期繳銷發票,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的,按“稅務部門其他罰沒收入”科目繳入國庫。
十、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范圍界定
(一)發票本身不符合規定包括:白條,即使用空白紙張直接制作經營活動收付款憑證;其他經營活動收付款憑證,如內部結算憑證、普通收據等;偽造的假發票、作廢的發票。
(二)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包括: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填寫項目不齊全,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以及其他不符合地稅機關規定的發票。
(三)發票來源不符合規定包括:未按合法渠道取得或非法向第三方取得、轉借、購買的發票。
十一、發票作廢和沖銷問題
(一)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作廢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并向地稅機關辦理驗銷手續。
(二)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方可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發票。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應當經其主管地稅機關認定。
(三)地稅機關只可作廢發票,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十二、云南地稅網絡發票推廣應用問題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行業特色和稅源監控需要推行網絡開具發票,加強發票應用管理,通過發票數據的綜合應用提高稅源管理水平,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
(二)網絡發票適用于符合營業稅稅目的所有行業。
(三)納稅人采用網絡開具發票應辦理云南地稅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手續。
(四)《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網絡版)》不設記賬聯,收款方通過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生成的記賬清單,作為會計記賬的原始憑證。
(五)運用云南省地稅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發票的單位,均使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網絡版)》(210mm×139.7mm)平推兩聯式發票開具。其中,“發票聯”用于付款單位財務處理,“業務聯”用于申請代開單位財務處理。
十三、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各方,地稅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十四、發票真偽鑒定
單位和個人需要地稅機關鑒定發票真偽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的,可直接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地稅機關申請真偽鑒別,各級地稅機關受理后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并出具鑒定結論,本級鑒定有困難的,可提請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