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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及建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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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四川省凱悅鋼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凱悅公司)以每股1.80元收購安徽省南方股份公司80位自然人股東所持的2000萬股,原每股成本1元,支付股權收購價款3600萬元。依據稅法規定,自然人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20萬元,應由凱悅公司在支付時代扣代繳,但四川省凱悅公司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69條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這一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5月下發的《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之前,當時應當是由四川稅務機關還是安徽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未繳的稅款?若在2009年5月以后處理這一稅收違法行為,是否適用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解讀國稅函[2009]285號: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 上述情況,僅是自然人股東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應納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之一。當前,我國正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國家鼓勵全民創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股權投資、股權轉讓市場日趨活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9款規定財產轉讓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第9款規定,財產轉讓包括股權轉讓。然而,許多人不了解個人轉讓股權應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現象較為常見,更有甚者,簽定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來逃避納稅義務。由于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對個人(自然人)的稅收征管存在許多空白點,同時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政策的缺失和不夠完善,稅務部門在日常征管過程中往往束手無策,也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帶來行政執法風險。如何加強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已成為各級地稅部門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行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現狀及存在問題 1,計稅依據難以核實。影響個人轉讓股權價款的因素很多,個人轉讓股權的行為具有隱蔽性、轉讓形式多樣性。轉讓方與受讓方(尤其受讓方也是自然人時)簽定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稅務部門無從查證,也無法引進第三方信息調查。還存在股權已轉讓,但不依法變更的現象。無論是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所有者權益變動還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變更登記均未要求提供股權轉讓協議。國稅函[2009]285號文《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這一規定中,什么情況下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什么情況下屬于有正當理由,將股權低價或平價轉讓給關聯方是否屬于正當理由,凈資產指是股權轉讓日的帳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這些問題仍需進一步完善細化,便于基層貫徹實施。 2,代扣代繳制度落實不到位。《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股權變更形式多樣、內容復雜、政策性強,扣繳稅款的計算要求轉讓方提供取得原股權的成本,扣繳義務人難以判定和準確計算。這對轉讓方來說涉及到商業秘密或隱私,可能不愿提供,轉讓方也不相信受讓方能及時向稅務機關繳納所扣稅款,因此,股權轉讓方被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較少。若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當轉讓方個人與受讓方不在一地,尤其是轉讓方個人不在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時,征管難度較大。 3,配套政策不完善。國稅函[2009]285號文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在總局所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表中,找不到財產轉讓所得的自行納稅申報表?!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及國稅發[2006]162號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中也沒有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下,僅取得了財產轉讓收入沒有被扣繳稅款的納稅人設定自行納稅申報義務。同時自然人流動性強,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對個人實施稅收征管,稅務部門執法手段不強,找人難、調查取證難、文書送達難、核定征收稅款程序難、處理難、執行難。 二、完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建議 1,健全法律制度,強化政府職能部門對自然人股權轉讓的監管。 建議國家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增加需提供股權轉讓協議、若轉讓方為自然人的還應本人到公司登記機關簽署轉讓協議。參照房地產過戶程序,同時明確出具虛假材料應承擔法律責任。國稅函[2009]285號文第一條規定將提供股權轉讓所得繳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作為股權變更登記的前置條件其法律依據不僅不足也無法落實,這一條可以通過與工商部門聯合發文來解決。稅務部門應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定期信息交換等渠道獲取企業個人股東變動及其股權轉讓資料,充分引入第三方信息,依法加強稅收征管,防范執法風險。 2,細化操作程序、堵塞日常征管漏洞。 進一步細化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的條款,規定凈資產應是市場公允價值,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股權變更企業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整體資產評估報告,按照評估后的凈資產價值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特別是針對有房產土地的企業,視同不動產過戶,規定必須出具評估報告方可辦理變更手續)。要界定什么情況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什么是正當理由,明確個人與其關聯方交易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調整(征管法36條規定的調整權是指企業),設計出適用財產轉讓稅目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對個人將股權無償贈與的,按財稅[2009]78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征免。。 3,做好稅收政策宣傳,引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管理理念,加強稅務機關之間的聯系協作。 稅務機關應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收購非上市公司個人股東所持股權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的義務,一方面鼓勵資本市場優化重組、企業轉型升級,同時保障國家稅款不流失。個人股權轉讓稅收事宜所涉及到三方,即扣繳義務人、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轉讓方個人。當扣繳義務人為單位時,其作出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的權益性投資后(簽定協議),支付轉讓價款前,應向股權變更的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當扣繳義務人為個人時,也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對此有明文規定。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由股權變更的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稅務機關發送《稅務事項聯絡函》,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稅務機關依《征管法》第69條處理。當納稅人與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不在一地又未被扣繳稅款時,變更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向外地納稅個人追繳稅款,而應由股權變更的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發送《稅務事項聯絡函》,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按國稅發[2006]162號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追繳稅款。對于自然人轉讓股權的,也可比照限售股轉讓預征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按一定預征率預征稅款,出讓方在預征稅款后三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 4,明確各方法律責任、構建稅諧征納關系。 應明確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負有協助稅務機關征繳稅款的義務(如股權轉讓生效后辦理變更登記前、支付價款前的報告義務、提供證據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若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沒有報告且扣繳義務人又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在以后向扣繳義務人分配紅利時,應暫停支付相當于應納稅款的部分,同時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或接受處罰。對股權轉讓雙方簽定和提供虛假轉讓協議,按《稅收征管法》第63條“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理。其他方提供虛假計稅依據的,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3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進行處理。充分地運用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稅收管理權,鼓勵優化企業經濟結構,促進企業做大做強,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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