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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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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發布了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 從商務部外資司獲悉,《通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以下簡稱審核部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申報日期。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要求向審核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通知》規定,經審核,對符合免/退稅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 此外,審核部門每兩年對已獲得免/退稅資格的外資研發中心進行資格復審。對于不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據悉,為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積極開展技術創新,中國出臺了《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和國稅發[2010]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出臺 財稅[2009]115號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商資發[2010]93號 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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