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另一家分公司發生了一筆場地使用費,這筆費用算不算租賃費?能否直接與總公司和另外一家分公司掛往來賬處理?應繳納何種稅款?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構成獨立營業稅納稅人,分公司之間提供場地并收取使用費,屬于營業稅租賃勞務,出租方應按規定計征營業稅費。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之間支付的租金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確認收入。 3、參照《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滬稅地〔1992〕33號)第六條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設備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場地合同,不貼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