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1-31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區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最高開票限額。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將我區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統一調整設定為百萬元。
二、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按《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要求提交《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或《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和稅務登記證件。
各辦稅服務廳在受理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時,應當嚴格按《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要求審核納稅人申請資料,嚴格執行《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使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問題的緊急通知》(桂國稅函[200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