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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業跨地區經營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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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下稱《通知》)及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有關規定,近期,吉林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聯合發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就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公告指出,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按照《通知》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绲貐^經營建筑企業應按照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歸屬的征收管理機關,向項目所在地相應的主管地稅機關或者國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绲貐^經營建筑企業在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發票時,必須提供項目所在地企業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或者國稅機關開具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 」嫠Q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是指跨省、市州、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建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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