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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國稅進[2007]35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確認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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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確認問題的通知滬國稅進[2007]35號 2007.9.4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針對各稅務分局在退(免)稅審核中反映的實際操作問題,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有關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1、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銷售收入,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以非離岸價成交的,可扣除實際發生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費用。在計算扣除時,企業必須提供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的單證(原件交驗,復印件留存)。若企業不能提供有關扣除費用單證的,則按照非離岸價的95%核定其申報出口銷售收入?! ?、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銷售收入與海關電子信息數據差異超過規定幅度的,退稅審核系統會生成疑點數據。稅務機關的審核人員對上述疑點數據應進行紙質單證審核,并要求企業說明原因。對無法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審核人員應按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逐筆取小的原則確定出口貨物銷售收入?! ?、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銷售收入與海關電子信息數據差異在規定幅度以內的,按企業申報數據確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 ?、上述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申報、審核辦法,從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⒂嘘P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計稅依據問題 外貿企業以離岸價成交的出口貨物,因故發生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情況的,應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并價稅分離后作為視同內銷計稅的依據。若是以非離岸價成交的,其非離岸價折算成離岸價的方法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生產企業的折算辦法相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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