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創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3人。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能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西部地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六條示范基地須至少達到以下6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務。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務。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詢。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政務代理。加強與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小貸、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六)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術支持。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年開展技術服務活動4次以上。
(八)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十)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會計、專利、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八條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推薦工作。
第九條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認定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員和創業服務人員名單;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示范基地名單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基地實行滾動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復核通過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示范基地須每年將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范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底將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
第十七條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0日起實施。
相關:
1.國家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推薦表
2.國家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