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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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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教育廳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教育廳公告2011年第1號 2010-12-30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現將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公告如下: 一、關于資格認定問題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審核除提供25號公告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補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數量、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情況、企業類型、經營范圍、場地設施、資金來源、企業地址及聯系方式等情況; 2.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管理檔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個體經營的認定 1.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持經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復核確認,由學校發放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同時標注審核單位與審核時間。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指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局。 二、關于減免稅程序問題 (一)企業 1.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時,按要求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見附表);對“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縣級以上(含縣)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征管實際自行確定。 2.如果企業在年度內吸納失業人員變化較大,可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認定后,于每季度第一個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再次申請調整預核定減免稅總額。 3.主管地稅機關根據企業申請,預核定其年度減免稅總額,填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稅務機關意見——初審意見”欄,逐月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同時預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款預減免結束月份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4.企業應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寫《稅務認定年審審批表》(見附表),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年審。主管地稅機關重新核定其本年度減免稅總額,根據本年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同時預核定次年減免稅總額,并將年審結果填入該表“稅務機關年審具體意見”欄。 5.“企業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企業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日期的次月開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個體經營者 1.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時,按要求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對“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縣級以上(含縣)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征管實際自行確定。 2.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逐月減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核定征收的個體經營者,采取逐月等額減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在全部稅款預減免結束的月份,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如在年度中間申請減免稅,稅務機關應以本年度的剩余月份核定預減免的稅款,年度終了重新核定次年減免稅額。 (四)建立減免稅臺賬,加強稅收監控管理。縣(市、區)級主管地稅機關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者就業減免稅臺賬,對吸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生產經營情況、核定減免稅、實際減免稅、國地稅共管戶減免稅信息交換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年審時根據上級稅務機關要求對減免稅額度、戶數等情況及時統計分析上報(統計報表另發)。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或優惠期滿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以《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恢復納稅。 三、關于信息交換問題 (一)對符合減免稅條件且企業所得稅歸屬國稅部門管理的企業,應正常辦理季(月)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地稅部門要詳實填寫《年度企業吸納失業人員減免稅信息交換表》一式兩份(見附表),由國稅部門接收后加蓋印章,返還地稅部門一份備存。 (二)市州所在地城區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20日前將信息上傳給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及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縣(市)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由企業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匯算清繳時進行扣減。 四、其他問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19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 件: 1.《稅務事項通知書》 2.《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3.《稅務認定年審審批表》 4.《年度企業吸納失業人員減免稅信息交換表》 下 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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