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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勞務收入,并代墊拆遷補償費,該納稅人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0/1/15 來源: 閱讀次數: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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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勞務收入,并代墊拆遷補償費,該納稅人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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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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