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2014]170號 2014-9-11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為加強我省保障性住房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房改房,對集資房、保障性住房不適用,此政策適用范圍不得擴大。
【附錄——(財稅[2013]62號)第二條:
二、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解讀:本條規定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的重新明確。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中明確失效,此次財稅[2013]62號文件對此進行了重新明確。】
二、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經房改部門批準,按建筑安裝成本集資合作興建的職工住房(即集資房),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廢止修改和繼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發布前(即2010年12月30日前)銷售的,暫免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在此公告發布后,即2010年12月30日后(含)銷售的,應按規定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
三、對其他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照規定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
四、關于滯納金問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改成本價標準價適用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4]131號)下發前,即2014年8月1日前,省局未明確集資房、保障性住房是否適用財稅[2013]62號第二條優惠政策。
因此2014年8月1日前銷售的集資房、保障性住房滯納的稅款從2014年8月2日開始加收滯納金。
2014年8月1日后(含)銷售的集資房、保障性住房未按時足額繳納營業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收滯納金。